一家房企,哪怕当下内忧重重,高层勾心斗角,中层甩锅㊣扯皮,基层满腹委屈,可这绝不能成失职的托词!要知道,从楼盘奠基的那一刻㊣起,便锚定了万千家庭的安稳。购房合同是不容撼动的契约,更是沉甸甸的责任。只要还有一位购房者心存✅期许,企业就得牢牢扛起交房担当。
城,所以盛民也;民,乃城之本㊣也。习曾说,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,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住房的多样化房地产开发流程、多元化需求。房产是居民生活绕不开的话题,房产纠纷也是法院工作人员绕不开的命题。近日,文昌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。
小傅和小娟与H公司于2021年5月✅签订了《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》,约定小傅和小娟向H公司购买四套预售商品房,价款共计15325358元;H公司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向小傅和小娟交付商品房,如H公司未㊣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商品㊣房交付给小㊣傅和小娟,则需支付违约金(已付房价款×逾期天数×万分之一)。
在签订合同后,小傅向H公司转账合计7685358元。2021年7月,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小傅的商业贷款合计7640000元转至H公司。H公司㊣也向小傅和小娟开具了价税共计7685358元的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。2021年12月31日,小傅向H公司㊣工作人员了解商品房的交付问题,但H公✅司表示未能按约定交房。小傅和小娟遂向文昌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H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。
H公司辩称,老李才㊣是项目开发的责任人,老李负责项目合作开发的资金和开发全过程。在2021年2月到2022年12月底期间,老李骗取了法定代表人职务以及公司公章和全部证照。2023年3月,H公司法定代表人才依法变更完毕,但是老李在这之前已经将公司所有资金提走。小傅和小娟购买商品房的所有钱款均由老李所收,所有的责任也应由老李承担,公司不应担责。
文昌法院经审理认为,小傅和小娟与H公司签订的《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》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,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,各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。小傅和小娟已依约向H公司支付了购房款,H公司应依约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。H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将案涉商品房交付小傅和小娟使用,应承担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H公司未按约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小傅和小娟交房,小傅和✅小娟主张H公司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的逾期交房违约金,以已付房款1532535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,符合合同约定✅和法律规定,法院✅予以支持。
H公司辩解案涉项目是老李负责项目合作开发的资金和开发全过程,应由老李承担责任,因H公司与老李之间的纠纷系其内部争议,不能作为H公司免除合同责任的抗辩,故H公司该辩解意见,法院不予采纳。
在民商事法㊣律关系中,公司作为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:一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,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;二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阶段,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✅的合同。若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过✅程存在瑕疵,只要对㊣外的表㊣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,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,遵守合同约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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